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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签字把一套房登记在哥哥名下,事后能反悔吗?
曹先生和曹某为同胞兄弟。曹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某城区留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为曹先生父亲单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所分配,房屋原承租人为曹先生的父亲。父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曹某。2005年曹先生和妻子杨女士的户籍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但两人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2021年10月,系争房屋因上海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曹某和曹先生夫妇共三人的户口。
同年11月28日,曹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曹某代表该户选择了房屋安置,拟获得三套动迁安置房。之后,曹先生和曹某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口头分配协议,即曹先生夫妇获得一套动迁安置房,其余的两套动迁安置房归曹某所有。五个月后,曹某作为承租人在安置房预约单上签字,认可并承诺将其中一套安置房登记在曹先生夫妇名下。
2022年7月,曹某反悔。曹某认为,曹先生夫妇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且他和曹先生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分配协议,因此自己有权反悔。曹某要求曹先生承诺返还动迁安置房或者支付房屋对价,在遭到拒绝后,曹某把曹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
曹先生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中曹某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虽然曹先生夫妇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但是其二人的户籍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作为户籍人口,是可以被约定为该户安置房屋的产权人的。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动迁协议签订后,曹某和曹先生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关于分割动迁利益的家庭内部协议,曹某本人做了承诺和保证,且其本人签字同意把一套房产登记在曹先生名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签订安置房屋预约单之间有相当时间间隔,曹某作为承租人有足够的时间对安置房屋的分配进行充分的协商,在此情况下,曹某仍然将安置房预约单中签字确认产权登记在曹先生名下,意思表示十分明确,应当认为对于曹先生的可得征收补偿利益家庭内部在动迁时已经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曹某对内部协议无权反悔。
后曹先生夫妇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虽然曹某在法庭上竭力证明曹先生系空挂户口,以试图说明曹先生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其获得一套动迁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均遭到我方用上述观点的强力反驳。法院通过审理后认定曹先生和曹某之间的家庭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曹先生夫妇获得约定的一套动迁安置房,案件以被告曹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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